1. 膳食費除了健保給付之管灌飲食(鼻胃管灌食)由健保給付外,膳食費均由病人自付,其計算自開伙之日起算,並按餐計算。
2. 健保自行負擔費用及不給付項目,依健保署規定辦理:
- 雖然您有全民健保,但依法您仍應對健保給付費用自負一定比率,其比率如下
| 急性病房 |
住院日數1-30日者,部分負擔比例為10% 住院日數31-60日者,負擔比例為20% 住院日數61日以上者,負擔比例為30% |
| 慢性病房 |
30日以內,部分負擔比例為5% 31-90日者,負擔比例為10% 91-180日者,負擔比例為20% 181日以上者,負擔比例為30% |
- 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下
| 1. 重大傷病(重大傷病表範圍內) | 2. 分娩 |
| 3. 健保卡上註記「榮」字的榮民、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| 4. 健保卡上註記「福」字的低收入戶 |
| 5. 登記列管結核病人至指定特約醫院就醫 | 6. 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 |
| 7. 百歲人瑞 | 8. 替代役男 |
3. 依健保規定,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(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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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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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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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技術、變性手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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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藥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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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醫師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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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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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體試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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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照護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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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、病房費差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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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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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。
-
其他由保險人擬訂,經健保會審議,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。
4. 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時,住院期間若醫療項目超出健保給付範圍(小於1,000元以下),醫師會詳細說明讓您充分瞭解,
如自願負擔單項及單價大於1,000元時,另簽署自願付費同意書,獲得其書面同意。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,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,不在此限。
5. 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,可向本院社會服務處洽詢相關之醫療補助
本院社會工作課位於住院大樓地下1樓,03-9543131分機1080-1083,或可洽住院大廳志工服務台詢問指引。
6. 住院各項自付醫療費用累計達12,000元時,本院將於住院中定期結算,當您接到臨時繳款單後,請於三日內至住院櫃檯繳付。
7. 當您以健保身分入院,於主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,敬請辦理出院手續;經通知拒不出院者,依健保規定應自行負擔所有費用。
8. 若經醫師告知可以出院或轉院,請配合於當日十二點前完成出院手續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