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自拾獲日起三個月內公告招領,依本院拾獲遺失物作業規定辦理。
2.招領期間若拾獲物發生故障、損壞,恕不負擔保管及保存責任。
3.認領遺失物時,請至社會工作課出示身份證件並填寫『遺失物領回簽收單』後取回遺失物。
4.查詢遺失物相關訊息請電洽:9543131-10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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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號 | 日期 | 拾獲地點 | 遺失物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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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5/15 | 住院大廳 | 現金 |
2 | 5/16 | 門診大樓 | 陳O平健保卡 |
3 | 5/31 | 住院大廳 | 戒指 |
4 | 6/6 | 門診大樓 | 象印保溫瓶 |